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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交易的特殊性到底在哪里?

2018-06-06 15:43:38 网络整理 阅读:13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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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交易的特殊性到底在哪里?

私募股权投资有其自身特点,投资人是将被投资企业视为自己的金融产品,其投资目的是在合适的时机退出从而获得资产的增值,这是投资人实现资本运作的过程,所以投资人从合同目的的设计到交易风险的控制、从权益享有机制到其有效运行的保障、从交易关系建立到对企业的控制权的掌控均是以保本加息、全身而退为最低限度的要求。投资人至少需要一套保障投资收益最大化且风险降至最低限度的投资机制,无论是估值调整机制的交易条款,还是优先股等特殊权利的设计,甚至是关于保障条款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围绕退出这一目的而展开。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交易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与困惑其实是缘于私募股权投资交易的特殊性,这类交易与一般的买卖合同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交易实质上就是投资人出资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与普通的买卖行为相比,私募股权交易究竟有哪些特殊的地方,导致其成为资本市场的宠儿,同时又引发政府监管机构及司法部门的排斥呢?下文归结为以下几个主要特性。

1交易结构的特殊性

私募股权投资是投资人对非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通过参与控制或管理使所投资公司价值得以增值,最终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出售持股以获利的资本运作方式。这也就决定了该类交易与普通的买卖交易结构有所不同,包括存在于交易建立阶段的估值定价——事后调整结构、合同履行中出现各种情势下的变更调整机制以及退出机制等。

2交易目的的特殊性

“以退为进”的投资目的是该类投资交易的前提。投资人寻找具有资本市场发展潜力的目标公司并参与投资的根本目的不是长期持有、收取股利,而是期望未来能够通过IPO、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因此,这类交易必须存在退出渠道,否则将无法完成交易目的。所以,在公司不能走向资本市场的情况下,约定大股东或目标公司回购作为退出方式是这类交易常见甚至是必需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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