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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林集团五年四次被监管采取措施 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1.18亿元

2018-06-07 06:53:00 网络整理 阅读:63 评论:0

秋林集团五年四次被监管采取措施 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1.18亿元

告截图

6月5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等的公告。

根据公告,,秋林集团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共计4次。其中,包括被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监管关注的决定、被黑龙江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的措施决定、被黑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等。

具体来看,2016年12月12日,秋林集团因存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出纳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货款1.18亿元的情况,被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李亚、财务总监潘建华和董事会秘书朱宁予以监管关注。

据悉,2015年12月,秋林集团的全资孙公司秋林(天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在镶嵌饰品销售业务中,存在通过出纳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 1.18亿元的情形。

另外,2017年5月27日,秋林集团因五次发布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在募集资金存储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黑龙江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的措施决定。

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5月27日,秋林集团因在2014年筹划度重大资产重组时,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相关规定,而被黑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财镜》统筹:陈勇敢 记者/侯慧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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