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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资近3亿的收购,因董事长职位之争或成“烫手山芋”(3)

2018-11-08 13:09:14 网络整理 阅读:193 评论:0

然而事情在2015年年底却发生了转折。据了解,2015年12月31日,王治军、黄琳作为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于2016年1月11日召开临时董事会,提出包括免去欧阳宣董事、董事长职务等议案。罢免理由是欧阳宣年龄状况及金之彩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目标。

2016年1月11日,金之彩临时董事会会议由王治军、黄琳、王海鹏共同举荐的王海鹏召集并主持,包括欧阳宣在内的5名董事参加,会议以同意四票,反对一票,审议通过了免去欧阳宣董事、董事长职务等议案,并定于2016年1月27日召开股东会。金之彩和美盈森称向欧阳宣邮寄了股东会通知,欧阳宣则表示自己没有收到。

随后,,欧阳宣也提议于2016年1月29日召开董事会,但因仅有欧阳宣、王华兴参会,未到达会议人数要求,会议未能进行。欧阳宣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临时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据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收购协议中明确收购方有权提名3人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由欧阳宣担任,就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在欧阳宣正常履职的情况下,由美盈森提名的董事提议免去其董事长等职务,没有充分理由。而对于美盈森相关方提出的欧阳宣年龄状况及金之彩近两年业绩的理由,法院判决显示,欧阳宣的年龄状况在其被任命为董事长、董事时既已客观存在,美盈森相关方也未及提交证据证明金之彩最近两年的具体经营状况,因此相关会议免去欧阳宣董事长和董事的职务均应属无故解除,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合多种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撤销金之彩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但美盈森一方因不服判决结果,于是向深圳中院提起了上诉并于2016年10月19日获得立案,终审判决结果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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