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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述作品”与作品“口述”的这些事儿,你知道吗?

2018-11-19 06:58:50 网络整理 阅读:146 评论:0

关于“口述作品”与作品“口述”的这些事儿,你知道吗?

编者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本文作者对口述作品的特点及被侵害的情形等作了详细介绍,并对未经许可将其他类型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或朗读是否会涉嫌侵权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一起来看看。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没有固定下来(例如被录音或者被记录),因而如果发生侵权诉讼时作者在举证方面常陷入窘境,这也从另一角度解释了为何在司法实务中,相对于其他作品类型,口述作品引发的侵权诉讼并不多见。

国外针对此类问题也有规定。例如,根据以色列版权方面的法律,原创作品能够受版权保护的条件之一是必须以有形形式展现出来,口述作品也不例外。例如,2018年,以色列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在该案中,原告起诉某出版商出版的书中侵权了原告在讲座中的授课内容。被告抗辩认为这些讲座内容无法受到版权保护,因为这些讲座是口头形式的,不能以有形形式展示出来。但是原告向法院提供了3个学生的笔记作为证据,以色列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举例来说,以下两种情形是典型的口述作品被侵害的情形:1.某教授在课堂上即兴发挥讲解了某一理论,非常生动,一学生在笔记本上进行了记录,随后整理成论文擅自发表,则构成对该教授口述作品的侵害。2.在某球赛直播节目中,某评论员加入了生动幽默的解说,则无论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至少该评论员的现场解说构成了口述作品,如果未经许可被盗播,就侵害了该评论员的口述作品的著作权。

值得注意的是,口述作品的特点就在于其产生之初往往是基于现场即兴发挥,但一旦被载体(如速录、录音等)记录下来,就会形成书面文件或录音,但无论是文字形态还是录音形态,承载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并不会因此就变为文字作品或录音制品。当然,如果某个速录员对作者的口述作品在记录之余还加入了自己个性化的编辑、修改,甚至加入插图和生动说明,则又会在此基础之上形成新的演绎作品。但是速录员要发表这样的作品仍然要取得原口述作品作者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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