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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92号油价今日价(安平加油站油价)

2023-01-02 04:36:34 孙奕宇 阅读:6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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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蚂蚁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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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汉中某加油站被汉中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多位车主在此加油站加油后,车辆均出现了抛锚故障,车主们便集体报了警。后根据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加油站的汽油样品在甲醇含量、水分等8项指标不符合国家92号汽油技术标准。其中水分含量的质量标准为0,而该样品的数值高达88,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汽油含水量竟然占近9成,让人不得不感叹一句这哪里是油里掺水,分明是水中滴油,万幸的是尚未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形。我们来分析一下销售掺水汽油,通常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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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责任

成品油销售需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 18351-2017 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要求。销售者销售掺水汽油等不合格油品,被消费者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中,销售者需要对产品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2017年11月3日,刁某驾驶车辆至昆明市五华区某加油站加了430元的95#汽油,该车在加油使用几天后,车辆仪表上废气监控灯报警,为此刁某支付了汽车修理费28743元。同月22日刁某将该车送测,《诊断证明》载明:“三元催化器、氧传感器、火花塞表面有不明白色物质。据此判断白色物质与发动机工作时的燃烧相关”,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上述故障可能系加了不合格汽油造成,刁某遂将加油站所属公司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时,法院驳回了刁某诉讼请求,刁某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加油站返还刁某加油费430元,并赔偿车辆维修费28743元。

二审法院确认刁某局从被上诉人处提取并送检的95号汽油样品经检验不合格,结合同一时段车辆受损部位与汽油的质量高度关联。另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多名消费者针对油品问题投诉该公司,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车辆受损与向其出售的油品不合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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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销售者销售不合格油品,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具有高效、快捷等特点,通常意义上也可以起到足够的威慑性。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2022年1月28日,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平县马店第一加油站作出安市监处字〔2022〕 008 号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报告(编号NO:SY2112375),安平县马店第一加油站销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经检验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 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安平县马店第一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车用乙醇汽油货值金额35804.8元1.5倍的罚款:53707.2元;2、没收违法所得:2404.8元。

刑事犯罪

销售不合格油品,最严重的情况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陕西汉中的加油站便是此种情形,日前,涉事企业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1

犯罪构成分析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法条表述为“销售者”,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销售者是否取得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可能造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后果,但行为人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表现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行为方式。以陕西汉中的加油站举例,其行为方式为第一种,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但我们不能仅仅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字面意思来理解,认为只要加油站在汽油中掺了水(且同时满足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一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由此可见,“掺杂、掺假”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两个前提。首先,需要证明产品降低或者失去了应有的使用性能,除此以外,还要求“掺杂、掺假”的行为与产品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不满足上述两个前提的情况下,即便涉事企业存在“掺杂、掺假”的行为,也不能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02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其中"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此外,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被立案追诉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03

量刑标准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销售不合格油品,在法律责任的位阶里由轻到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我们将持续跟进此次掺水汽油案的后续发展,最后叹息一句,油价它,又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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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