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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付拒不执行,汕头一男子被判拒执罪获刑4个月(2)

2018-09-14 23:56:33 网络整理 阅读:129 评论:0

被告人林某标自2014年11月开始向汕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PVC塑料原料,结欠该公司386079元,该公司多次向被告人追讨欠款及利息未果后,向龙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2月21日,龙湖法院判决被告人应支付该公司货款386079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于同年3月12日生效。

裁定查封扣押汽车

因被告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公司于同年5月15日向龙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24日,龙湖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某标所有的五菱牌小汽车一辆。

同年6月2日,被告人书面向龙湖法院作出保证,保证在同月19日前交出上述号牌小汽车,但逾期未予交付。

此后,龙湖法院以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多次通知被告人到法院执行局接受问话并交出上述号牌小汽车,但被告人拒不到庭,也不交付上述小汽车,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2017年11月14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接龙湖法院移送线索后,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被告人于2018年6月4日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代为将上述小汽车交付龙湖法院执行局。

被判决犯拒不执行裁定罪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标拒不交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宣告判决前,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交付拒不执行,汕头一男子被判拒执罪获刑4个月(2)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标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来源: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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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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