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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称将开发布会 江歌母亲回应二审为何未能出庭

2022-02-16 18:18:39 未知 阅读:137 评论:0

原标题: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今日二审开庭,刘鑫称将开发布会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今日二审#开庭,刘鑫称将开发布会】2月16日,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将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媒体报道,刘鑫将会出席。

#刘鑫发布会#15日,刘鑫发文表示,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此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鑫赔偿江歌母亲69.6万元。#刘鑫出席二审庭审#

江歌母亲回应二审未出庭:我不需要和刘鑫当庭对质 相信一定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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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上诉书称,江歌妈妈起诉刘鑫的一审程序中遗漏了必要的共同原告,即江歌的父亲,因而属于程序违法。

张公典分析认为,本案受害人江歌已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规定,江歌的父亲和江歌妈妈作为江歌的近亲属,均有权对刘鑫提起诉讼。

同时,二人均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即使江歌父亲未作为共同原告,也不影响江歌妈妈的独立诉讼地位。

江歌妈妈仍有权单独对刘鑫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在此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本案是侵权诉讼,并非继承遗产的诉讼,刘鑫上诉状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70条中关于“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是不准确的。

其次,刘鑫上诉状中还提到,本案属于共同侵权。

一审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即罪犯陈世峰,依法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张公典认为,从一审判决来看,一审判决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了496000元,相当于刘鑫承担了约40%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应是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认定刘鑫和陈世峰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而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按份侵权。

根据各自的过错和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法院酌情支持了江歌妈妈的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并非共同侵权而是按份侵权的话,本案就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江歌妈妈有权单独起诉陈世峰或刘鑫,而不是必须共同起诉二人,并不存在一审程序遗漏必要的被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