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
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有效实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以下简称《管检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检规》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过渡期的要求
1.本文发布之日起,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应当执行《管检规》。
2.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检验合同或已经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以下简称《原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的工业管道,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原管检规》的规定完成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二)关于范围及级别划分
工业管道包括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和制冷管道,应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并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附件A划分管道级别。
(三)关于涉氨制冷管道的定期检验
对于以氨为介质的制冷装置中的压力管道,原则上应按《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对远离人员密集区域且暂时无法按《管检规》实施检验的氨管道,可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执行,否则,应停止使用。
(四)关于非金属管道的定期检验
非金属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中非金属管的相关检验要求实施。
(五)《管检规》部分条款内容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