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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化化肥今日价格,中化化肥山东肥业简介

2023-01-17 01:25:23 缪依雪 阅读:18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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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72号

当事人: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56864L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1年2月,我国氯化钾大合同谈判确定氯化钾进口到岸价格统一为247美元/吨,约合1600元/吨,有效期一年。当事人销售氯化钾时,在进口价格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具体示例如下:

1.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格为3215元/吨,数量为300吨,销售总价96.45万元。

2.当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格为3700元/吨,数量为600吨,销售总价222万元。

3.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某公司销售氯化钾,销售价格为4100元/吨,数量为988.5吨,销售总价409.39万元。

当事人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的进口氯化钾月均含税销售价格逐步从2122.52元/吨涨至2702.21元/吨。2021年7月,当事人月均含税销售价格涨至3361.33元/吨。2-7月,当事人在氯化钾进口价格未变化的情况下,平均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达58.37%。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财务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9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考虑其在钾肥供应保障中发挥的作用,从轻处理。

本机关认为,化肥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特殊商品,化肥价格和供应基本稳定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重要产地发运受限等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当事人是国内重要的化肥进口商和分销商,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市场价格快速上涨期间,当事人将进口价格未变化的氯化钾大幅加价销售,半年内上涨幅度达58.37%,推动了国内氯化钾价格过高过快上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9月17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