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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因血样未及时送检而被撤回起诉(4)

2018-09-14 19:57:45 网络整理 阅读:131 评论:0

浙江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规范

2014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公正、公平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取样、送检、检验等相关事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血液样本(以下简称血样)的取样和送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血样抽取、封装过程应有两名民警在场。

(二)提取的血样应分两支试管,统一采用5mL血常规专用抗凝血医用试管盛放,每支试管的血样量应尽可能装满试管,不得少于3mL。

(三)血样试管上标签应标识被检验人员的姓名和抽血时间(精确到小时);两支试管应分别封装在一次性公安专用物证袋或公安专用物证信封袋内,相应封口处应有两名民警、抽血(医务)人员以及被检验人的签名和封装日期,并拍照固定。被检验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的,经办民警应在物证包装物上注明,或书面说明情况。

(四)提取的血样应放置在冰箱冷藏区(4℃)保存,并应在24小时内送检(节假日除外);遇特殊情况的,送检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五)血样应在采取保温措施条件下由民警负责送检,在运输环节尽可能避免激烈震荡、摇晃。禁止在高温天气(气温高于30℃)下未采取保温措施直接送检。

(六)血样的物证包装袋不得拆封和破坏,直至受理检验。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非民警送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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