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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因血样未及时送检而被撤回起诉(5)

2018-09-14 19:57:45 网络整理 阅读:131 评论:0

(二)物证包装未密封或有拆封破坏痕迹的;

(三)物证包装封口处无相关人员签名或者当签名不齐全时未能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以及封口处无封装时间标识的;

(四)单支试管血样量少于3mL的;

(五)血样有凝固或严重腐败现象的;

(六)首次检验的血样送检时间超过抽血时间72小时的;

(七)重新鉴定的血样送检时间超过抽血时间30天的;

(八)其它不符合法律及有关程序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受理人员应在物证包装袋拆封前拍照固定,随机选取其中一份血样(A管)用于检验,另一份血样(B管)不拆封连同原物证袋一起放入新的一次性公安专用物证袋或公安专用物证信封袋内,密封后由受理人员和送检人员在外包装袋上签名,并注明封装时间,并拍照固定。受理人员应告知送检单位B管血样用于案件的重新鉴定,B管血样一般由初次检验机构统一暂时保管(保管时间不超过血样重新鉴定有效期)或双方约定,送检单位及检验部门均不能单独拆封B管血样。

第六条 检验人员应严格按检验鉴定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要求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实验室复核人应对检验原始数据、图谱、计算处理、质量控制数据、分析判断依据等进行复核。当实验数据处于乙醇含量阈值附近时(如:20±5mg/100mL、80±5mg/100mL),建议实验室采取不同检验人员重新检测,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 全省应采用统一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进行检验。新旧标准转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自受理之日起,鉴定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意见,必要时,由送检和检验部门约定出具检验鉴定意见时间。

第九条 血样在检验期间由检验人员负责保管,检验完毕后,实验室应保存剩余血样,以备核查,剩余血样保存有效期为15天(从检验报告成文之日起计算),逾期做无主样品销毁处理,销毁血样应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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