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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因血样未及时送检而被撤回起诉(6)

2018-09-14 19:57:45 网络整理 阅读:131 评论:0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办案单位申请,应予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现场呼吸测试结果与实验室初次检验结果相差较大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重新鉴定应在初检鉴定结论告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重新鉴定一般由上级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实施。初检和重新鉴定两者数据误差应在15%以内,当数据差异大于15%时应查找原因,必要时可通过DNA检验核对样本的同一性。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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