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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匪持刀抢包后逃走 女子报完警却接到了还包电话(2)

2018-06-03 19:09:47 网络整理 阅读:92 评论:0

没想到,范女士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要还她包,双方约定,对方将包放在一家超市内。

劫匪持刀抢包后逃走 女子报完警却接到了还包电话(2)

民警赶到这家超市,将刚刚还包的男子抓获。这名男子正是此前抢劫范女士的劫匪,犯罪嫌疑人陆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劫匪后悔还包当场被抓

经查,2017 年 11 月 12 日 18 时 30 分许,陆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手套、口罩等工具,乘坐公交车来到高新区小平岛内欲实施抢劫。

当晚 19 时许,陆某在一家超市附近发现独自出行的范女士,于是尾随范女士至某小区。陆某见四下无人,于是紧跑几步,来到范女士身后,将刀架在范女士脖子上。控制住范女士后,陆某将范女士的红色单肩包抢走,随后又向范女士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得手后陆某快速逃离现场。

事发后,范女士立即报了警,同时将被抢走的银行卡冻结。陆某抢走背包后,找到 ATM 机试图使用抢来的银行卡取款,但由于范女士已将银行卡账户冻结,结果银行卡被 ATM 机所吞。没有取到钱的陆某后悔了,于是返回小平岛,他借用路边店铺电话与范女士取得联系,想要返还背包,随后陆某按照约定将背包送到了一家超市。

陆某离开超市时,被民警到场抓获。

犯抢劫罪被判三年

劫匪持刀抢包后逃走 女子报完警却接到了还包电话(2)

2018 年 3 月 9 日,公诉机关以犯抢劫罪对陆某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

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具有持刀抢劫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坦白、退赃款、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日前,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陆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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