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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男生强奸女孩最终获和解,根本不是一个“好故事”

2018-09-22 20:40:15 网络整理 阅读:126 评论:0

初中男生强奸女孩最终获和解,根本不是一个“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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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篇《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网文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这篇文章的作者署名为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的“鲁山检察”,该文称,该县一初中学生小赵因一时冲动,在暑假期间与17岁的女生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并于7月24日被批捕。但经检察官的努力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对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成取保候审,小赵家赔偿8万元。为此,小赵的家长还为检察官送去一面锦旗。

昨晚,媒体就此事向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询问具体情况,目前该事件没有进一步消息。假如文章爆料为真,那么就涉及未成年人犯罪。

如果强奸罪名成立,,显然是触犯刑法的。而检察官在案件起诉之前,就进行所谓调解,使嫌疑人“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也引起人们的质疑。有人担心这是司法系统希望大事化小,“和稀泥”,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进行和解工作,有违司法程序。而嫌疑人的家长在事后送锦旗,当地检察院新媒体又把这件事情当成“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事迹来宣传,也使得不少人怀疑当地司法系统的专业性。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确有着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如果嫌疑人未满16周岁,在满足一些特定条件的基础上,甚至可以“不予刑事处罚”。但这一切的决定,应该由法院在对证据认定、对案件审理之后做出。而刑事案件和解的范围,显然不包括强奸,更不可能包括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检察院的工作,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证据予以梳理,并据此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的公诉,检察官出面,去联系当地的调解..进行刑事和解,甚至去考虑保护嫌疑人,是不符合自己的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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