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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绿皮车饱受二手烟折磨 女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胜诉:取消吸烟区(2)

2018-06-25 18:36:13 网络整理 阅读:193 评论:0

6月25日下午3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进行一审宣判,原被告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将原告准时送达目的地,已完成主合同义务。其次,火车票背面载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被告在列车内张贴的乘车安全须知载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该次列车全车禁烟;被告引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为其在列车内,设置吸烟区的合法性依据,理由不足;被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不是公益诉讼,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本案中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被告上述行为的持续会对以后所有乘坐该次列车的乘客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产生或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判令被告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考虑到拆除烟具的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坏,法院允许被告采取变通的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

对于被告“我国有3亿烟民,长途列车禁烟对吸烟旅客来说是痛苦的过程”的辩解,法院认为吸烟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和权利不是绝对的、没有边界的。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权利容易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本案中,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司法裁判需要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此外,被告已经通过张贴安全须知等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烟措施,法院希望被告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让公众能在更优质的环境中出行。

最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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