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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司机“自己轧伤自己” 保险公司赔不赔?(2)

2018-05-28 16:39:19 网络整理 阅读:113 评论:0

2017年7月17日,胡风将商贸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诉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庭审时,胡风说:“我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中赔偿所指的第三人并非固定不变,在特定时间自己由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的第三人,所以我的身份符合车外第三人身份。此外,我与商贸公司属于挂靠关系,保险公司不赔偿的部分应由其进行赔偿。”

商贸公司辩称:“公司与胡风只是挂靠合同关系,并没有约定相关的赔偿。”

保险公司也辩称:“胡风作为车辆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应认定为第三者,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商贸公司与胡风签订管理服务合同书,双方没有对赔偿事宜进行约定,故胡风要求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介绍,当前涉及车辆的保险种类众多,每个险种所对应的保险责任有所不同,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根据胡风提供的交强险保单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中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法院认为

胡风驾驶车辆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被保险车辆的情形,其下车检查车辆时虽然属于事故发生时具体时空条件的“第三者”,但对该车辆有实际控制力,因其作为保险车辆的风险控制人,自己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不能成为“第三者”。

2017年9月28日,米东区法院驳回了胡风的诉讼请求。胡风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4月,胡风撤诉。

文:记者 程佳佳 通讯员 刘亚军

来源:《新疆法制报》

编辑:杨瑞

审核:杨蕊

终审:乔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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