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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讲解;劳动者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

2018-09-09 04:19:19 网络整理 阅读:71 评论:0

童某于2004年6月1日入职某医院,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2015年4月30日,童某被告知不用再到医院上班。2015年5月,童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求医院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请。仲裁裁决后,童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医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依法给予童某年休假,故应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童某未休年休假的时间以及工资支付标准,经计算童某于2015年(3天)、2014年(10天)、2013年(10天),共计应休年休假天数为23天,扣除已支付的童某日工资收入的100%(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医院还应按照童某日工资收入200%的标准支付2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实例讲解;劳动者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

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劳动者之重要权利,是劳动者人权及劳动权的一项基本内容,是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以社会利益为价值本位的权利体系,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年休假时单位需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从入职到离职的所有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都能得到支持呢?

实例讲解;劳动者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但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跨年度安排,劳动者每年未休年休假应获得报酬的时间可以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仲裁时效。

实例讲解;劳动者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

童某2004年6月1日入职,2015年5月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支持了童某2013、2014、2015年三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100%)及法定补偿(200%),如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已支付,则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应扣除已支付的100%,即按照200%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经计算童某2013年、2014年、2015年未休年休假天数分别为10天、10天、3天。本案中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裁判,既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切实贯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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