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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税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问题

2018-05-24 00:13:40 网络整理 阅读:94 评论:0

2017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了,在这次的申报过过程中您也许会遇上和我同样的问题,下面就来简单地说说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我们都知道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是准予在所税税前扣除的。

那么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该如何扣除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那么如何理解这个规定呢?首先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对象是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为部分员工缴纳的是不得税前扣除;

2、扣除有一定的比例: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限额=职工工资总额*5%,超限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这里“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4、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实际支付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长河税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问题

财税专家简介:

孔燕,女,会计师,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税务顾问,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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