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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调起征点 个税法大修还有啥重点?(2)

2018-06-20 01:32:14 网络整理 阅读:114 评论:0

3%这一档,改革前适用范围是0-1500元,改革后是0-3000元。10%这一档,改革前适用范围是超过1500元到4500元的部分,改革后是超过3000元到9000-35000元中的某一水平。20%这一档,改革之前是超过4500元到9000元,改革后是10%这一档的上限,到35000元之间的某一水平。25%这一档,改革之前是9000元到35000元,改革后是20%这一档的上限,到35000元。

看起来有点饶,因为10%、20%这两档的适用上限没有公布。如果有具体数值,比如分别是16000元、25000元,就很清楚了。在我们假设的情况下,10%、20%、25%税率,所适用的征收范围分别是3000元到16000元、16000元到25000元、25000元到35000元。

不管最终公布的10%和20%这两档适用范围的上限是多少,可以确定的是,3%、10%、20%这三档税率所适用征收范围的上限,都大大提高了。这一点可以从上面对四档税率使用范围的对比中看出,结合所假设的16000元、25000元这两个上限看,就更为清楚。

25%这一档税率的征收范围下限提高了,上限不变,还是35000元。根据刘部长的说明,30%、35%和45%这几档税率的征收范围不变。提高中低档税率的征收区间范围,维持高税率征收范围不变,体现了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宗旨。

第三,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来源也在变得多样化,个人所得税法将应税所得分成了11类,既有劳动性所得,也有资本性所得。目前的征税方式是,对这11类应税所得,分别征收。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个人各类收入所得综合征收是大趋势,,可以反映个人的总收入水平。中国个税体系也是朝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但客观来说进展缓慢,滞后于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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