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融资租赁企业如何选择法院请求

2018-08-01 01:31:41 网络整理 阅读:149 评论:0

融资租赁企业如何选择法院请求

2018年7月28日,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2018最佳融资租赁公司花落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这是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续两年获得最佳融资租赁公司。

现在行业不良多了,大家才开始关注租赁公司风控要加强要专业,信审要严格,要专业等等。处理融资租赁企业不良,常常避免不了法院诉讼,诉讼请求就必须面对,融资租赁企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支付未付租金这两个诉讼请求是要弄清的,他们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融资租赁企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了,就不存在租金的说法了,融资租赁企业便不可以再要求支付未付租金。

其次,融资租赁企业要求支付未付租金,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便不可以与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存,此时不能同时要求解除合同。

最后,融资租赁企业如果选择了支付未付租金,结果没有得到承租人的实际履行,是不是企业就没有办法了呢?不是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再起诉,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融资租赁企业常见的情况就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和支付未付租金并列在一份起诉状中,这种错误是融资租赁企业以后要避免的。这样,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更好的处理不良。

本文参考的主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下: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