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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3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8年

2019-01-12 01:55:40 网络整理 阅读:111 评论:0

本文来源:林州市人民法院/李广 原国玉

林州3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8年

1月11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常中元等3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一案作出判决。常中元等37名被告人数罪并罚后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其中对常中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同案犯并处2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林州3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8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常中元纠集刑释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山国饮艺茶楼为据点,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常中元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彭永凯、李腾飞、原..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郭伟一、王伟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林州市姚村镇及周边长期开设赌场、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并多次设局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后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强索非法债务,并伴有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及大量违法活动。该组织在林州市姚村镇及周边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及群众的生活秩序,使当地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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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了上述事实,并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快速宣判,充分体现了林州市法院对涉黑犯罪从严从快惩处的工作方针,极大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营造了浓厚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氛围,有效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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