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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划的 三次调整

2018-10-17 18:17:24 网络整理 阅读:240 评论:0

..成立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省一级行政区域的划分有三次大的合并和调整。总的变化趋势是减少行政区划的层次和数量,扩大某些行政区划管辖的范围,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的地区逐步建成民族自治区。

..省级行政区划的 三次调整

一.建国初期的行政区划

在建国初期(1952年8月以前),全国划分为6大行政区、1个自治区、1个地方政府。

6大行政区共管辖29个省、8个相当于省级的行署区、13个中央或大行政区直辖市。总共有相当于省一级行政区划52个。具体行政区划是:

(一)华北区:管辖5省2市(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等5省和北京、天津2市);

(二)东北区:管辖6省5市(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等6省和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等5市);

(三)西北区:管辖5省1市(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5省和西安市);

(四)华东区:管辖8省区2市(山东、浙江、福建、..4省,苏北、苏南、皖北、皖南4行署,上海、南京2市);

(五)中南区:管辖6省2市(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等6省和武汉、广州2市);

(六)西南区:管辖7省区1市(贵州、云南、西康3省,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行署,重庆市);

1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成立);

1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1951年5月23日和平解放,但未进行民主改革)。

当时,6大行政区称为军政..(只有东北区为人民政府),是比省、行署、市高一级的行政区机构,又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

..省级行政区划的 三次调整

二.第一次变动

第一次省级行政区划变动在1952年8月至1953年9月。主要有:(1)将8个行署合并为3个省;(2)将大行政区的军政..一律改为行政..;(3)撤销2个小省并入邻近省;(4)将1个市降为省辖市,2个市提升为中央或大行政区的直辖市。具体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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