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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曾某、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私募股权基金行为的罪与非罪辨析

2018-08-04 05:39:15 网络整理 阅读:157 评论:0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深圳瑞丰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深圳瑞丰高效三农产业投资基金,,由瑞丰发起、募集、投资管理,瑞丰公司是高效三农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黑龙江省兴安雪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上述两公司募集资金后的投资项目公司,经查,深圳瑞丰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成立,曾某为总经理,吴某为其黑龙江分公司的负责人,深圳瑞丰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通过网络及社会上进行宣传购买总公司的基金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深圳瑞丰高效三农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基金集资钱款用于黑龙江省兴安雪原饮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发展经营,年利息是10%-13%,按季度返息,在社会上共计吸收公众存款10人,吸收本金280万元,已返还利息128877.35元,返回款项195000元,群众损失2476122.65元,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答复:深圳瑞丰并购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深圳瑞丰高效三农产业投资基金,并未在其协会备案。

办案过程

「精品案例」曾某、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私募股权基金行为的罪与非罪辨析

该案系因群众报案而案发。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移送的报捕材料,经过办案人审阅案卷,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意见,核实有关证据,于2016年12月6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最后,经法院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

适用法律分析:本案中,深圳瑞丰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害人签订的不是一般购买基金的协议,而是合伙投资协议,按照合伙协议,深圳瑞丰公司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包括10名被害人在内的共49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合伙经营“高效三农产业投资”,高效三农产业投资的目标项目则是黑龙江兴安雪源的蓝莓生产项目,被害人及嫌疑人陈述中所称的购买基金产品实际上就是这种投资入伙,属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运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是合法的,而曾某某也辩称其是正常的私募基金,其想募集的人数是有限定的49人,而现有的投资人数也确实未超过该数目,所以其行为是属于正常的私募还是非法集资需要进一步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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