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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侵吞村民低保款 判你没商量(2)

2018-09-13 23:35:02 网络整理 阅读:83 评论:0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检察官办案感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扶贫、救济款等是用来解决群众生活急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款物。一旦染指,案件就会涉及《刑法》规定中的法定加重情节。本案被告人马某宾身为贾岭镇马店行政村支部书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金23590元占为己有。与“大老虎”相比,马某宾属于“蚁贪”,贪污的钱数不多,但作案时间长,从2012年至2017年,受害人数多,3位贫困村民的低保金被贪占。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刑并罚款,罪有应得。

村支书虽然职务不高,但却处在“与群众接触最密切”的基层一线,其一言一行代表着党的形象和权威,因此,一旦涉嫌犯罪其行为就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希望村支书等基层干部能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把心思用在农村振兴大业上,真正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多为群众办正事、谋..,万万不可在利益面前盲目伸手,否则,“伸手必被捉”,最终落得身败名裂的可悲下场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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