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议,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合议庭成员都认为他们触犯了现行刑法,也与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不相符,对三被告人应当定罪处罚。
在对被告人具体判处的刑期上,合议庭成员也达成了一致,但对刑法的执行方式上,合议庭成员却产生了犹豫。
故意杀人是严重罪行,对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在实践中并不多见,突破这种惯例需要很大的勇气。
而本案是协助亲人“安乐死”的案件,本身就非常敏感。一方面,长期以来中国对“安乐死”的讨论还是很忌讳的,如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会让社会产生鼓励此种行为的错觉?另一方面,若对被告人收监执行刑罚,是不是符合谦抑、审慎、善意的刑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已遭受巨大痛苦的被告人家庭成员是否公平?对终结这个家庭悲剧是否有利?
经过慎重的考虑,合议庭成员最后一致认为,考虑被告人与死者的特殊关系,被告人在死者生前悉心照顾,死者系自杀身亡等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宣判日期定在2018年6月1日。
一大早,我来到办公室,对判决书进行了最后一遍校对,心中五味杂陈,开庭时三被告人对前途迷惘,对生活绝望的神情又一次出现在脑海中,如何才能让他们真切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并尽量走出心理的阴影,经营好家庭呢?
静下心来,我给三被告人写了一份法官寄语,从情、理、法三方面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并希望他们能对生活怀有希望,重新过好自己的生活,让这个家庭的悲剧就此画上句号。
宣判在当天上午十点半开始,由于身体原因,法庭允许大女儿坐着听完判词,当宣读完判词后,我对着她说了一句:“今天是儿童节,这个判决是送给你儿子最好的礼物。”听完这句话,她第一次露出了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