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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与网络公司产生劳动争议怎么办?(2)

2018-06-16 02:06:28 网络整理 阅读:115 评论:0

解读:

审理本案的仲裁员说,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接受与提供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审查要素。

本案中,网络公司虽然向刘某提供订单信息,刘某依据订单信息提供宠物美容上门服务,但是,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表现有三:其一、刘某以宠物店店主的特定身份与网络公司经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对于合作方式、利润分成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二、刘某主要自营宠物美容门店,仅偶尔从网络公司接受APP订单。其三、在月度接单量等各个方面,网络公司对刘某并无要求。

综上,仲裁院认为刘某并无与网络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持续稳定接受网络公司劳动管理,并成为网络公司管理下的一名劳动者的内心意思。故认定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案例2:自媒体编辑是总裁私人助理还是员工?

2017年8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李某称,2016年2月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女士面试后入职,在职期间按照叶女士的安排从事微信公众号的内容编辑及推广工作,月工资标准1.5万元。

科技公司则主张,双方间并无劳动关系,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女士的私人助理,属于私人雇佣。李某编辑及推广的微信公众号为叶女士个人所有,与公司无关;李某的劳务费用由叶女士按月以微信或支付宝方式转账支付。

海淀仲裁院审理查明,虽微信公众号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女士个人..,但微信公众号主要内容是报道公司活动、推广公司业务、推销公司产品。叶女士虽以个人微信或支付宝向李某支付报酬,但叶女士的微信、支付宝亦用于收取公司业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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