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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补足吗?

2018-08-01 04:54:43 网络整理 阅读:95 评论:0

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补足吗?

案例

萍萍是一家设备公司的女职工,工资由底薪和岗位工资组成,每月能拿到5500元。半年前,她生孩子休了产假。休产假期间,她每月只拿到了4500元的工资。

经多方打听,她得知原来是公司没有按她的实际工资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按照公司全员月平均工资45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那么,萍萍有权要求单位补发差额部分吗?

说法

萍萍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萍萍产假期间每月拿到的4500元实际上是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所支付给她的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本案中,由于设备公司是按本公司全员月平均工资45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因此,萍萍每月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4500元的生育津贴。

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而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就确立了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的原则,即生育津贴应当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萍萍每月得到的生育津贴是4500元,低于生育前的每月工资5500元,其差额部分1000元应当由该公司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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