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统计局公布了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631元,按照社会保险缴费政策规定:
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申报,最低按3582.00元,最高按17907.00元确定。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19%,个人8%。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分五个档次,五个档次全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为8596.20元(60%)、10028.40元(70%)、11461.20元(80%)、12894.00元(90%)、14326.20元(100%)。所需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全市参保人员2018年度缴费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