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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诉讼再发酵 天威英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019-01-16 16:33:41 网络整理 阅读:98 评论:0

华泰证券诉讼再发酵 天威英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赵毅波)根据最高法执行信息..,1月16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华泰证券与天威英利的诉讼案再有新进展,天威英利已被南京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

1月16日上午,英利投资者关系部人士对新京报记者称,需进行核实了解,记者目前尚未收到回复。

最高法院执行信息..收录的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失信信息,执行法院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是 (2017)苏0105民初3603号,立案时间2018年10月29日,案号 (2018)苏0105执3033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据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本金3000万元、利息184.5万元。 二、被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6年5月13日起以3184.5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偿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最高法院执行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1日。

另一则天威英利的失信信息显示,执行依据文号为 (2017)苏0105民初3602号,案号 (2018)苏0105执3034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被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本金35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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