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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烟肼不能推动养犬文明,“伴侣动物保护法”才能

2018-08-10 16:00:21 网络整理 阅读:195 评论:0

钱叶芳,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南都观察特约作者

编者按 :过去几天,“异烟肼扑杀犬只”的消息引起热议,有人认为这是在倒逼中国人的养犬文明,有人认为这是对狗的“谋杀”。更早一些,“狗肉节”、虐猫等事件或视频更是引起一轮又一轮争议。这看似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倡导保护动物、保护宠物的人,和憎恶不文明的饲养行为的人,以及那些认为倡导者的行为过于激进的人……人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很难有积极的交流。

但实际上,如果聚焦到防疫、文明饲养等角度,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利益”,保护、规范了动物饲养,同时也保护了人类。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的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处罚一些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钱叶芳教授分析了立法保护动物的两个出发点,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先从“伴侣动物保护法”开始动物保护的立法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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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开始动物救助5个月时间,备感艰辛。立法保护动物这件事,在国内太难太难。从法学界人士到一般民众,反对的声音强烈,支持者甚少,大多数不关心。反对和不关心的人士对“动物保护法”有很多误会,而支持人士中大多认为无需专门制定“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认为世界上无此先例。

▌什么是“人类伴侣动物”动物保护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1822年英国的《防止残酷和不良对待牲畜法》,其规定殴打、虐待或不良对待任何诸如马、驴、牛、羊等牲畜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违法者将被罚款或监禁。

早期的动物保护法聚焦于“反虐待”,到现代,越来越往动物..的方向演进。迄今,全球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或“动物..法”),包括同为发展中国家的越南、印度和泰国。

然而在中国,在“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和程度上,正处于原始的“反虐待”和现代的“动物..”相混合的阶段。一方面,我国反虐待动物理念和立法实践比国外晚了近两百年,考虑到可操作性,立法起点不能太高,可以以早期的反虐待保护为限——防止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另一方面,在早期反虐理念的基础上,还应该体现一定的现代动物..理念。基于可操作性考虑,只能体现在对动物的分类保护立法中。世界动物保护协会起草的2012年版《动物..全球宣言》(草案;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Welfare)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伴侣动物(companion animals)、实验动物、工作动物、野生动物和娱乐动物。这是按照动物的功能进行的分类,相互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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