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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守英:宅基地改革是止住乡村衰败的关键(5)

2018-09-25 23:15:18 网络整理 阅读:106 评论:0

根据理论和法律规定,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关系被予以不同的界定。在法律上,宅基地既是农民居住之所,又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一个地类。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生活资料,不能作为财产权;还有人认为,相关法律只赋予农民宅基地居住权,没有赋予收益权和转让权;也有人认为,宅基地是集体成员身份无偿获得的,农户不应享有财产权。因此,它尽管也属于一类集体建设用地,但不能像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一样享有处分、收益、转让、抵押等权利。

在我们看来,以农民宅基地取得、赋权等方面为由,不允许农民宅基地享有财产权,是一种牵强和站不住脚的理由。中国在朝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哪一种资源的配置不是从特殊的计划安排转向市场机制的?关键是如何根据需求变化、通过问题导向,创新可行性的制度安排。泸县宅基地入市的办法,既考虑到宅基地的特殊功能,保障集体成员居住的宅基地不失去,又通过相关制度安排腾挪出结余,再将这些结余指标实现与其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样同权同价进入市场,实现了居住保障和建设用地财产保障的平衡。

泸县宅基地节余指标政府收储、直接入市和调整入市,通过不同的方式引入县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等不同的市场主体,将退出宅基地节余指标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逐渐实现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同价同权,是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促进村庄集聚和激发农村活力的重要试验。

第一财经:怎么看待泸县宅基地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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