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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说理》之我和女儿何时才能不再流浪?(2)

2018-10-10 17:17:18 网络整理 阅读:119 评论:0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这个案件复杂的原因有二:第一,在提出离婚诉讼之前,当事人的前夫一直不务正业,曾有犯罪史、性病史,为后来的纠纷与风波埋下伏笔;第二,前夫的婚外情应该被看作是其用尽手段逼迫当事人史女士离婚,并索要房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何看待各级政府与机关对当事人的关怀与帮助?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关怀与帮助当事人是街道办与派出所应尽的责任。

《谈事说理》之我和女儿何时才能不再流浪?(2)

离婚后该如何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1.法官可以依据当时的社会物质条件以及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对抚养金进行适当的自由裁量;2.针对离婚案件这一类特殊案件,应当遵循照顾无过错方、惩治有过错方的原则;3.法院未将前夫长达两年多的婚外情史认定为主要过错,仅仅提出批评,令当事人感到委屈。

《谈事说理》之我和女儿何时才能不再流浪?(2)

如何评价这个案件?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1.从法律层面上,如无新的证据补充,那么情况就没有太大的变化的可能性;2.从当事人角度,当其无法享有合法权益时,法律没有保护她;3.从社会层面上,当事人的遭遇值得同情。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1.财产纠纷可以划分为两大块:一是现有的财产如何分配;二是债务该如何分担。2.如何认定债务和划分财产,正是庭审功能应该充分发挥的地方。

《谈事说理》之我和女儿何时才能不再流浪?(2)

在第二现场,我们的主持人王思玉也对当事人史女士进行了采访。史女士情绪比较激动,声泪俱下地讲述了这十五年来她是如何上诉、上访,穷尽一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和女儿。同时也对政府和两位专家表示感谢,坚信法律一定会帮她解决问题,让她和女儿不再流浪,回到温暖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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