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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他人生产销售假牛奶 男子获刑4年被罚30万(2)

2019-03-15 07:59:15 网络整理 阅读:100 评论:0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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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10人结伙销售减肥胶囊,8人被判处重刑,最高罚金1200万元

刘某自2015年以来,通过微信..从事有毒有害减肥胶囊销售,,先后从外地大量购进益瘦古方本草燃脂胶囊,成为省级代理,刘某还组织邢某某等4人负责产品分包、贴标、包装,并在微信..上发展王某等多名代理商向外销售该减肥胶囊,刘某本人销售货值金额260余万元、获利140余万元。王某等9名代理商销售货值金额7万元到120万元不等。经检测,从刘某仓库及邢某某住处查获的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认为,刘某等10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其中,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百零五万元。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2、租借厂房设备,雇佣人生产销售假牛奶

2015年11月以来,李某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住处成立公司,租用厂房设备,雇佣徐某某等4人配制、灌装生产“飞鹳高钙花生牛奶”、“经典特伦牧场”、“经典非常星低脂无蔗糖”等复合蛋白饮品、果汁对外销售谋利。其中,徐某某负责车间管理、维护生产设备,李某和朱某某负责原料称重、配料、投料,周某负责看管操作生产设备,销售金额共计48万余元。案发后,被查扣的复合蛋白饮料、果汁价值8.3万元。经检验,查扣的复合蛋白饮料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5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徐某某等4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徐某某等4人被判处缓刑,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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