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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9-04-09 12:11:42 暂无 阅读:1518 评论:0

案例一:合同商定付款体式如下:发货前支出货款的30%,出货后30天再付30%,剩余40%的货款在出货后80天付清,收到悉数货款后开出增值税发票,请问先生,我们3月20号发货,3月份没有开票,4月斥地票按16%照样13%?

案例剖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起先认为此种体式为预收货款体式发卖货色。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划定:“接纳预收货款体式发卖货色,为货色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发卖生产工期跨越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色,为收到预收款或许书面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是以,贵公司应在发货时即3月20日确认收入,税率为16%。需要注重的是,尽量3月份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也要在三月税款所属期进行纳税申报,不然需要缴纳滞纳金。

重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总的原则是在条目并列的情形下,许可纳税人选择,也就是说,在个体条目中划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经营运动中的某几个时点中的一个时点,只要达到了个中一个时点就必需确认纳税义务,但选择哪个时点是纳税人的权力,并不必需是最早发生的谁人时点。”这段话给我很大开导,感觉案例一能够按照分期付款体式来处理。按照实施细则划定,“接纳赊销和分期收款体式发卖货色,为书面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许书面合同没有商定收款日期的,为货色发出的当天”。

可新的问题又来了,这种没有具体日期,只有附前提付款时间的商定,究竟算不算书面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一向存在争议,而我在与同业的商量中,思路也逐渐了了。下面是浙江省局的解答,以此透露认同。

问题:某企业生产制造产物,接纳签署合同后先收取20%款子,发出货色时收取30%款子,货色达到客户验收及格后再收取40%款子,另保留10%的质量包管金,增值税在哪个时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那么这种结算体式是预收货款照样分期收款呢?从签署合同时即收取20%款子,象是预收账款,但货色交付后与验收时又分期收取部门款子,则又雷同于分期收款,显然两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纷歧样的,前者为货色发出时点即应纳税,后者则按合同商定时间纳税。

答:按分期收款看待。

案例二:先生,我们是建筑公司,合同商定的收款时间是斥地票后45个工作日,业主让我们今天(3月25日)斥地票,《工程款支出报审表》签字确认的最晚日期是3月22日,签字时间等同于办事完成吗?我们应按照10%照样9%开具发票?

案例剖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划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发卖款子或许取得索取发卖款子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发卖款子,是指纳税人发卖办事、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许完成后收到款子

取得索取发卖款子凭证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署书面合同或许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办事、无形资产让渡完成的当天或许不动产权属调换的当天。

凭据问题描述:

1. 贵公司按供应建筑办事的进度收取结算款;

2. 凭据贵公司与客户合同商定条目,贵公司开票在先,收款在后;

3. 签字确认是贵公司与客户就已完成建筑办事进行确认并结算的过程;

4.《工程款支出报审表》签字确认的最后日期为3月22日,签字确认时间等同于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了索取发卖款子的凭证。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划定,贵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22日,适用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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