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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必需畏惧的四条“高压线”!(3)

2018-10-05 20:09:15 网络整理 阅读:117 评论:0

涉及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既包括适用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也包括适用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不仅是制定38个具体准则的依据,也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基本准则认为会计信息要有用,必须以可靠为基础,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将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六大会计要素如实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不得依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尽管庞大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规定了交易或事项的确认标准、核算程序、处理方法,甚至对造假者要追究法律责任,但因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会计造假行为仍非常严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为少缴税款,企业往往减少或不确认收入,增加或扩大成本费用;为上市、不退市或考核政绩,企业不惜缴纳巨额税金以虚构收入,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以虚增利润和业绩。一句话,企业会计在做账时必须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

“高压线”三:税法优先

税法的立法级次一般高于财务会计制度,税法体现的公共利益高于财务会计制度体现的单位或部门利益,绝大多数国家认同作为财务会计基础的典型案例并不适合征税的实际需要。因此,世界各国在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实践中,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法遵从成本,但当两者出现冲突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服从税收法律法规。

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主要差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和可抵扣费用的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必相同。当计算的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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