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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交易的特殊性到底在哪里?(2)

2018-06-06 15:43:38 网络整理 阅读:138 评论:0

3交易中的利益格局处于不断调整中

由于这类交易是达成的一项有关未来资产的投资,这项资产的价值在交易缔结时是通过预估的方式计价的,而在交易某一节点资产价值得以确定的情况下,会出现对投资款(预付股权认购款)的调整,以实现多退少补,,又由于在企业上市进程中常常会出现多轮融资,有些情况下后轮融资会造成对在先投资人股权的稀释,所以需要对其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权,会导致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调整。

4主体身份的可转换性

这种转换不仅体现在股东身份到债权人身份的转化,还包括控股权的转换。例如,常受诟病的回购权条款的行使 会导致股东身份到债权人身份的转变;再如拖售权条款的存在,实际上使投资人掌握了公司的转卖权,本为小股东身份的投资人,通过拖售权的行使而具有了“控制权”,可拖带着控股股东一起出售股份。

5交易产品的不确定性

从法律角度审视,交易标的是股权还是债权,又或者是股债连接产品,并不是十分的清晰。有时对交易主体中谁是债权人、谁是股东也难以说清。于是,该类交易体现出相互交易及涉他交易的特点,无论从公司股权结构的规范角度还是从对股权交易秩序的影响,都构成一些不安全因素。

我国实践及理论上一直以对赌协议替代估值调整机制称谓的做法并不妥当。因为估值调整机制是个含义可变的范畴,既包括对价格不能确定情况下的“价格估值”调整,也包括未来合同履行中出现各种变量因素时的“权利机制”调整。由于从合同签订履行到合同目的实现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在这一段时间,不仅交易双方的资产,包括外部市场、投资环境都是处于变化当中。对于这些不能确定的外部因素,交易双方的认识及预见能力都是有限的,若想要实现交易公平的效果,只能着眼于事后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的调整。于是,私募股权合同中双方交易的股权就成了一个可变的“量”,其价值是一个在具体交易中任由双方议定的内容,具有市场交易实践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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