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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交易的特殊性到底在哪里?(3)

2018-06-06 15:43:38 网络整理 阅读:138 评论:0

所以,从本质上看,估值调整条款实际是“按质论价”的买卖合同,其实质是一种对金融产品的买卖,而估值调整条款的目的就是在“质”确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计算公式计“价”,以实现“多退少补”。

由于在交易条款中约定的权利机制包括了交易建立、企业运营、增发股票、IPO、回购、股权转让等各种情形下的退出机制,就很难参照合同法某一类合同适用的研究方法来探讨这种交易的法律性质。同时,一个必须明确的事实是,私募股权交易主体的一方是投资人,多是专门从事财务投资的金融专家;另一方是企业家,多为创业企业或有上市潜力的其他企业,为典型的商主体,双方均具备民事行为的理性基础。在这类理性基础与专业知识兼备的商事领域,法律最公平的选择就是尊重商主体及形式理性下的意思自治。

6利益调整机制

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传统股权安排无法完全克服和消化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和交易成本问题。创业企业的成功离不开创业团队的能力和努力,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与创业者之间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需要“设计合理的机制”将创业团队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估值调整条款及优先股条款都是这些“设计合理的机制”的构成部分。优先股权利功能设计上的灵活机制同时也适合投资人在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进入,满足了投资者多样化的现实需求,从而在客观上丰富了资本市场产品及主体的多样化。但是这一将股份功能拆分及自由组合的功能设计,打破了公司法基础理论中的前提性制度,例如,《公司法》设计的股东是建立在同质化的前提基础上的,因此不仅存在股东平等、同股同利等一系列原则,也存在股东的投票权必须与其剩余索取权相配比的基本制度。

从理论上讲,针对股权的交易与民法其他财产权交易一样,都属意思自治范畴,股东之间可以就股权的内容自行约定。但问题在于,股权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其交易 不像物权交易那么简单,风险和利益机制的不合理性,使得股东通常很难做出最优的决策和努力,而且他们极其容易实施关联交易等行为将公司掏空,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及债权人利益。这就是传统股权交易中将股份权利分离带来的法律人担忧。实际上,归根结底,针对任何财产的交易均存在与其特质相配比的外部性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对交易安全的威胁。而法律人的智慧正在于,他们懂得如何完善和规制可消解这些外部性问题的权利救济制度,并构建了一系列体现公正价值理念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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