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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述作品”与作品“口述”的这些事儿,你知道吗?(2)

2018-11-19 06:58:50 网络整理 阅读:146 评论:0

那么,如果未经许可将其他类型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或朗读,是否会涉嫌侵权呢?

在学理上,这被称为“朗读权”,是指一种对作品通过公开朗读进行再现的一种权利。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朗读权是指把作品通过个人表达而让公众能够听到的权利。除德国外,..和意大利的著作权法均明确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公开朗读权;其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法国、韩国、埃及、英国和南非,虽然没有规定单独的“朗读权”,但明确规定公开朗读属于“表演”。而在我国,著作权法既没有规定朗读权,也没有明确当众朗读他人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是否属于一种对作品的“表演”,这在实践中导致了一些理论上的争议。例如,很多网络..取得某作者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后,让主持人采取朗读作品的形式在网上实时传播,这引发了作者的维权警告,认为这侵犯了其并未许可或转让的“表演权”;网络..则认为这种寻常的“朗读”根本算不上“表演”,实为一种“复制”和“网络传播”,因此并未构成侵权。目前这类问题如何解决在理论上尚有争议。尽管如此,一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判决说理认可“朗读作品”也可以构成对作品的“表演”。例如,在谢某诉懒人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被告在未取得谢某许可的情况下,将谢某作品录制成有声读物,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谢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有声读物实为朗读涉案作品并进行录音后形成的录音制品,被改变的仅仅是形式,其文字内容并未被改变,不属于对涉案作品进行演绎之后形成的新作品,依原文朗读文字作品属于“表演”行为。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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