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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二审稿征求意见 , 承包地调整规定暂不修改(2)

2018-11-08 10:26:52 网络整理 阅读:182 评论:0

不过,有观点指出,在草案强调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的同时,如何落实承包地的所有权,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2016 年,党中央、..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要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各方对此次草案二审稿的讨论焦点在于,在 2002 年取消了土地提留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农民集体怎么样有效行使集体所有权的问题。

对此,..财政经济..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表示,草案二审稿第 17 条的第 4 款指出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但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并不是直接征收承包户的土地,集体才有权让土地被国家征收。因此,要体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这一 " 相应补偿 " 就应该在发包方体现出来,要考虑到发包方的权利。

实际上,在宅基地改革的地方实践中,已有类似探索。重庆 2008 年启动的地票交易试点中就明确规定,地票价款扣除必要成本后,要按 15:85 的比例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闲置宅基地退出复垦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获得复垦形成的耕地,和一部分现金收益,被认为充分保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

同时,也有意见认为,草案在重新界定集体权利的概念时,应该明确所有权的定义,规定承包人应不应该向发包方承担一定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从而防止所有权的虚置。

承包地如何调整?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土地承包法二审的过程中,另一大关注焦点是承包地如何调整的问题。

据了解,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是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才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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