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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案例:上班时受惊吓诱发精神疾病,算不算工伤?(3)

2018-05-26 11:59:21 网络整理 阅读:84 评论:0

2014年9月23日,顾秋娣向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遗憾的是,顾秋娣因不懂法,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时效,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超过规定时效为由,向顾秋娣发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

▌向单位索赔29万元

船舶公司强迫自己离职,工伤申请也超过了时效,在与船舶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时又产生了分歧,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顾秋娣于2015年6月来到如皋市法院,希望法院给自己一个说法。

顾秋娣诉称,2011年6月22日,她与船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她负责从事行车工作。2012年6月14日,她在上班过程中,车间里发生意外事故,车间里的牵引车把一个工人压在车轮下,而且碾压两次,事故现场惨不忍睹。“我看见了事故全过程,浑身发抖、小便失禁、精神恍惚。我请假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性疾病,长期服药休息治疗,已治疗2年多时间。

因劳动合同已届满,船舶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我的精神疾病一直在治疗,船舶公司没有支付我的医疗费用。2014年9月23日,我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规定时效,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船舶公司赔偿各项费用暂计1万元(待鉴定后重新计算),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船舶公司辩称,对顾秋娣主张的各项费用不予认可。事故发生时,本公司与顾秋娣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导致顾秋娣身体健康受损的是事故,本公司不是事故的实施人和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对造成顾秋娣身体健康发生变化也没有过错,所以对顾秋娣的各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认可。

审理中,根据顾秋娣的申请,法院委托苏州市一家司法鉴定所对顾秋娣的精神状态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2015年10月30日,该所作出鉴定意见:创伤后应激障碍;与2012年6月14日的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联;目前为神经症。

标签: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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