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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足还想分红,股东权利不限制,不公平!

2018-06-06 10:11:26 网络整理 阅读:147 评论:0

股东出资不足,甚至只认缴..资本却分文不给,还想年年分红,这让足额出资的股东情何以堪?

最近,股权一号接到不少创业者关于限制股东分红权的咨询,今天就来聊一下。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纳百川股权发起人。

【股权故事会】

德义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有天元公司、物华公司和纳百川公司三个股东。

公司有5名董事,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别弄混了!通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才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其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否则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依据约定,股东物华公司应以6亩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其仅提供了3亩土地使用权,长期不再进行剩余出资。

于是,德义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只有三名董事参加。结果,董事会形成以下决议:因物华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在德义公司不应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法院再用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一下,就更稳妥了。

于是,天元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谁知,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都支持了天元公司的诉讼请求。

物华公司当然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结果出乎意料,最高法院改判了,驳回了天元公司的诉讼请求。

出资不足还想分红,股东权利不限制,不公平!

【律师解读】

再审结果与此前大相径庭,是为什么呢?

实际上,依据《公司法》规定,要想限制股东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限制的股东对象,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第二,这个限制要么是公司章程有规定,,要么是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

再看德义公司,其公司章程没有对限制股东权利作出规定,那就看其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决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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