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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足还想分红,股东权利不限制,不公平!(2)

2018-06-06 10:11:26 网络整理 阅读:147 评论:0

但是,根据德义公司的章程规定,如果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的决议就无效。德义公司有5名董事,出席董事会的人数不能低于4人,而本次限制物华公司股东权利的董事会决议只有3名董事出席,当然无效了。

这表明,公司行使权力的表决,也要符合必要的程序。也进一步说明,在中外合资企业,控制董事会席位到三分之二以上,也是很重要的。

【律师提醒】

法律对根本未出资或部分出资的股东,规定了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限制,但“等”包括哪些权利尚未明确。

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知情权等权利进行限制,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知情权是股东法定权利。

实践中,还有的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自行决定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限制股东权利,这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这是因为,法律将限制股东权利的权利交给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这属于公司内部的自治范围,而非司法救济的范畴,司法不会轻易介入的。

不少股东不知道还能限制股权权利,更不知道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才能实现限制,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问题,可在下面评论区留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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