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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3)

2019-01-22 03:03:20 网络整理 阅读:119 评论:0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一)决议有效期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的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相关工作,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及品种、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期数与各期发行规模、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担保具体事宜、信用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和交易流通安排、确定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事宜;

2、决定聘请参与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中介机构及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

3、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申请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转让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各种公告等,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决议的事项外,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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