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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得茫然、输得糊涂”,裁判文书如何以理服人(3)

2018-07-15 04:41:42 网络整理 阅读:191 评论:0

2、“诗意判决书”走红——用语既要规范也要有个性

【案例】“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这段文字来源于2016年6月江苏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

在处理一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时,法官在判决书中使用了诗意化的语言,根据夫妻双方感情状况,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这份判决书“走红”后,人们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判决“很到位,很专业,很人性”,也有人认为,判决书应使用法言法语,“法官不应该把居委会大妈的事儿给干了”。

“裁判文书属于国家法律公文的范畴,具有法律和写作的双重属性”,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表示,“法律属性”内在地要求相对统一性和规范化,而“写作属性”少不了灵活性和个性化。

对于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意见》此次规定,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精炼,裁判文书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系列文书样式的技术规范标准等。同时,为了避免说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现象,《意见》又作了灵活性规定,如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选择采用附图、附表等表达方式,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同时规定应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

3、为人诟病的“彭宇案”判决书——逻辑推理至关重要

【案例】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引发轩然大波。该案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论证引发广泛质疑,如判决书中提到,“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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