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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得茫然、输得糊涂”,裁判文书如何以理服人(5)

2018-07-15 04:41:42 网络整理 阅读:191 评论:0

周恺把这类文书叫作“堆砌文书”。他认为,这是由于文书写作的评判标准产生了偏差,“大家认为比较繁杂、材料堆砌得多的文书才是好文书,造成大家都朝这个方向努力”,“裁判文书求长、求多,有的长达几十页、上百页,实际上说理并没有改善”。

“规范不等于僵化,能写出情理的文书才是好文书。”周恺指出,“说理最终靠的是法官,而现在对法官的束缚太多,要认可法官的自由度,不能一个人写八个人来改。”

赵朝琴则认为,当前裁判文书说理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系统地加强说理、规范说理的制度机制,理由说与不说、说多说少一个样,再加上工作压力大等因素,法官说理的积极性与说理的效果肯定会受到影响。法官也容易‘趋利避害’,说理太多,反而容易暴露出一些问题”。

总体来看,造成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的原因很多,既有“人的问题”,即法官个人素质与责任心等原因,也有裁判文书制度以及相关司法制度的设置原因,还有传统法文化的影响。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使用判例法,法官的判决具有“造法”功能,其判决书有可能成为先例,被其他法官在判决中援引遵循,这激发了法官们写作经典判决的动力。我国不存在判例法传统,法官们写作经典判决的动力也因此不足。

5、说理不是广撒“胡椒面”——坚持繁简适度

当前,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在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法官人数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一线法官承受着巨大的办案压力。

“司法实践中,95%以上的案件都是程式化的案件,案情比较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没有太多的说理要求。剩下5%的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则需要法官着力进行说理。”周恺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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