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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遗补阙●税法】已纳消费税扣除政策详解

2018-06-22 00:08:49 网络整理 阅读:86 评论:0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是每年税法考试的必考内容。多年来教材就抵扣范围和消费品来源进行过多次调整,但一直没有阐述清楚不同抵扣情形下政策应用的差异,给学习者带来理解上的困难。几经删减,剔除了容易引发歧义的内容,现在教材的论述已经基本成熟、定型,易于理解,但仍然存在一些小瑕疵。为了便于考生和纳税人更好的运用扣除政策,避免重复纳税,我们有必要追本溯源,进一步理清现行已纳消费税的扣除政策。

整体来看,现行消费税抵扣政策分为三类:

【拾遗补阙●税法】已纳消费税扣除政策详解

一、外购(包括进口,下同)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政策

生产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该类扣除政策,需要注意两个关键之处:一是“连续生产”,必须是生产环节连续生产同一税目应税消费品销售,才涉及此类已纳消费税的扣除;二是扣除范围仅限于指定的几类应税消费品,并非所有的15类应税消费品都可以在连续生产过程中扣除已纳的消费税。

1.扣除范围。

教材中连续生产扣除已纳消费税的范围是“9+1”(现行政策规定“8+1”),具体包括:

(1)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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