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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遗补阙●税法】已纳消费税扣除政策详解(2)

2018-06-22 00:08:49 网络整理 阅读:86 评论:0

(7)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应税成品油。

【提示】参见国税发[1993]156号、财税[2006]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中的规定。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的规定,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以下简称外购)、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消费税的连续生产扣除政策,,仅适用于领用外购和进口葡萄酒,不适用于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葡萄酒。

另外,要提醒纳税人注意,根据国税发[2006]62号文件二.32条的规定,国税发[1994]130号中所规定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的消费税抵扣政策已于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2.消费品来源。

连续生产扣除外购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来源包括三类,外购、进口及委托加工收回。其中,外购不仅包括从生产企业购入的已税消费品,也包括从商业企业购入的已税消费品。

(1)从生产企业购入。

从生产企业购入已税消费品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很好理解,因为上述允许扣除范围的“8+1”项消费品,都是在生产环节纳税的应税消费品,为避免重复纳税,连续生产过程中允许扣除领用部分已纳消费税。

(2)从商业企业购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所谓的“符合抵扣条件”是指需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与此同时,要抵扣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必须销售方(商业企业)实际缴纳过消费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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