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外购已税消费品直接转售已纳税款扣除政策
工业企业购入应税消费品直接转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税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该类扣除政策分两种情况:
(1)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
(2)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
二者相同之处在于所购入的应税消费品都没有经过“再加工”就直接出售。同时,二者的扣除范围同样仅限于指定的几类应税消费品,并非所有的15类应税消费品都可以在转售过程中扣除已纳的消费税。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的工业企业,要求其转售的消费品需进一步生产加工后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这种情况下,相当于该应税消费品还处于生产过程之中,未达到可最终流通状态,允许其纳税时扣除购入环节已纳税款。
1.扣除范围。
(1)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其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和摩托车。
(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
【提示】参见国税发[1997]84号文件中的规定。
2.消费品来源。
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三、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加价销售已纳税款扣除政策
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扣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该类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的15类应税消费品。
【提示】参见财法[2012]8号文件中的规定。
三项扣除政策中以第一项最为常见,相关规定较为详细。三项扣除政策适用的扣除范围不同,消费品来源也不同,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