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之所以存在商业企业实际缴纳本应在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①商业企业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商业企业(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自行缴纳消费税。
②商业企业委托个人之外的其他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若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应由商业企业(委托方)补缴消费税。
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A.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B.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3.扣税凭证。
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凭证按消费品来源同样分为三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规定,其消费税抵扣凭证包括: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①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②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