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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心中贼的《南赣乡约》(4)

2018-09-13 10:29:56 网络整理 阅读:138 评论:0

为善去恶是贯穿《南赣乡约》的宗旨。作为一代心学大师,王阳明倡导“知行合一”,所谓“知”即是知善知恶,所谓“行”即是为善去恶,知未能行,等于未知。《南赣乡约》的可贵之处,在于它将精深玄远的心学思想化为人人都能看懂、人人都能做到的生活规范,它为当地民众提供了一条化盗贼为圣贤的道路。

破心中贼的《南赣乡约》(4)

因地制宜

不能因地制宜的乡约必然是失败的乡约。《南赣乡约》共有十六条,它根据当地民风民情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如第十条为防止民众向盗贼传递官府情报,规定“军民人等若有阳为良善,阴通贼情,贩卖牛马,走传消息,归利一己,殃及万民者,约长等率同约诸人指实劝诫,不悛,呈官究治。”又如第八条针对民众无法偿还高利贷而被迫逃亡为贼的情况,规定“放债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偿不及数者,劝令宽舍;取已过数者,力与追还”,如果债主恃强凌弱,约长可率同约之人向官府报告。

由于土著与新民(即移民)之间为争夺经济利益而时常发生冲突,《南赣乡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对他们的行为作出了约束。王阳明对土著说,以前你们屡遭新民侵害,现在官府既然允许他们改过自新,他们强占的田产也已责令退还了,你们不得再怀前怨,以致彼此不安。王阳明对新民说,官府因你们尚有一念之善,因此对你们的罪过宽大处理,你们应当彻底改过自新,勤耕勤织,平买平卖,不得再像以前那样甘心下流了。

婚丧之事是百姓重视的大事,往往花费极多,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南赣乡约》第十四条针对民间男女成婚,女方责怪男方聘礼太少,男方责怪女方嫁妆不厚,以致婚期延误的情况,要求约长晓谕约众,各家应根据其经济条件,随时婚嫁。《南赣乡约》第十五条也倡导节俭办丧事,举办丧礼的意义在于尽人子之孝,不可讲究排场,若有约众办理丧事时浪费奢侈、不遵礼制,约长可直接在纠恶簿中书写此人不孝。

王阳明的《南赣乡约》不仅影响了其后的南赣巡抚以乡约教化这一地区的民众,也启发了众多王门弟子或在其生长之地或在其为官之地以乡约介入社会的改造。

嘉靖年间,季本在揭阳主簿任内推行乡约,王阳明称赞此举“足见爱人之诚心,亲民之实学”。1534年,季本调任吉安府同知,王阳明的另一位弟子聂豹,是吉安府治下的永丰县人,他知道季本到自己家乡做官后,邀请他在家乡推行乡约。1536年,《永丰乡约》正式实施,它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在基层社区的影响,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明约法、崇尚礼教、经理粮差、安靖地方,它将保甲、社仓、社学整合到了乡约中,而在王阳明治理南赣时,保甲、社仓、社学和乡约是彼此分开的。

聂豹日后回忆乡约举行当天,现场有数千人观礼,但秩序井然,,他写道:“是日也,穆穆于于,老安少怀,不谓复见三代之隆,予于是而乃知王化之有所基也。”或许我们难以说清乡约的实际效用到底有多大,但一代又一代的士大夫,确实在乡约的创制与实践上耗费了大量心血,王阳明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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